广西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管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专门下文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诊断鉴定行为。文中规定,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不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而造成确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诊治的,体检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鉴定质量。如有当事人鉴定结果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查。如有纠纷,要及时化解矛盾。
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严格把握标准,依法行政。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送疑似职业病人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医学观察、诊断。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做的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阳性体征,应当咨询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后方可发出体检报告。由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不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而造成确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诊治的,体检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索要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诉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卫生监督部门还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应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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