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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分药店药品重新调价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4日 来源:广西疾控信息 阅读次数: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息:执行新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后,有关单位对此都高度重视,部份药店开始进行药品价格调整,到10月底广西已有1611个药重新调价,调整后的药品价格近5成降价,平均降价幅度为12%。

自治区物价部门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同时,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凡标准特定企业生产供应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准“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准“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物价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若作为基本药价销售,使用的,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本次规定的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不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使用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采购零售价。

(潘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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