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办法缓解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药物短缺现象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等四厅局联合下发了《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增补30%的非基本药物,规定其销售率总销售额的30%,并要求试点地区在一个月内完成非基本药物的遴选、审核及备案工作,及时增补非基本药物,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和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也让患者享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近日,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卫生厅等四厅局联合下发《暂行办法》,在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增补30%的非基本药物。为提高遴选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自治区决定由各地自行遴选,由试点基层医疗机构报增补药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然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挑选出的药品品种数量、销售额,与国家307种基本药物相比,只占30%,也就是说试点基层医疗机构所用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销售额都占70%,非基本药物品种和销售额要控制在30%。在卖给患者时,同样零差率销售。
如何补偿来保证正常运转是焦点问题。对此,广西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保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二是从财政和医保基金等途径,对药品零差率进行补偿。“根据2008、2009两年的用药收益情况,自治区财政今年4月已向试点基层医疗机构预拨了药品零差率补助,是一年的60%,以后按实际情况填平补齐。”
为了尽快增补非基本药物,卫生厅要求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已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中选取,因为这些药品的应用、安全性都得到了检验,而且已完成了初期招标工作,确定后就能很快进行配送,妥善解决当前基本药物品种不足的突出问题。
另悉,自治区政府正在制定相关的政策逐步改善。目前已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管理办法》,下一步还会出台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方案等配套措施。(莫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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