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禁烟工作的通知
桂卫爱卫发〔2015〕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区直各卫生计生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加强控烟履约工作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国际承诺、维护国家形象的迫切需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医院是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卫生计生系统实施全面禁烟,不仅是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卫生计生工作者率先垂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职责所系,对推进公共场所控烟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对禁烟控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卫生计生系统良好形象。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各地要结合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工作,切实推进控烟履约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卫生计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烟环境监测,加强督导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严格落实卫生计生机构禁烟措施
各地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在控烟履约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全面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控烟履约领导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创建及评分标准》(附件2),将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全面纳入创建工作,不断加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内涵建设。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吸烟,并要有专兼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要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纳入各单位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要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与执法工作,是落实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控烟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对管辖范围内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检查要形成制度,每月保证一定的监督数量,每年至少要对所有的禁烟场所全面覆盖一次。必要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加大监督检查数量和覆盖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大宣传教育,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节假日、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制发控烟宣传材料,采取多种途径开展烟草危害科普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持续深入开展大众传播活动,建立起稳定的宣传教育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配合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帮助和支持其他部门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等,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作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提供戒烟咨询服务。加强与控烟社会组织合作,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要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烟草广告的管理,不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在举办文体活动、公益活动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落实奖惩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将无烟卫生计生机构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纳入卫生计生机构评审、质量控制、执法监督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控烟督导、暗访、评估中,没有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创建、复审等级医院的要暂缓通过。
我委将开展自治区级督导、交叉督导、第三方暗访评估等,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控烟履约工作领导小组
2.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创建及评分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附件1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控烟履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国坚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蒋连生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巡视员、
党组副书记
夏 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 勇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尤剑鹏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文儒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苏 力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
梁 远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麦家志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文东旭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耿文奎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副厅长级)
曾强华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
彭跃钢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
成 员:郑承杰 自治区爱卫办副主任(正处长级)
陈 松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
陈小兵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黄文新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对外交流
合作处)处长
唐四艳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划和信息处处长
龙莉莉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
黄明瑞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处处长
王建政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体改处处长
刘德诚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副主任
陈发钦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罗杰峰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于家新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
董柏青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服务处处长
黎火佳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处处长
刘 莉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吕 琳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处长
谢裕安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
庞 军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正处长级)
黎甲文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民族医疗处处长
宫学林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艾滋病防控处处长
陈 赤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艾滋病救治处处长
卢德成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副局长
王第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李淑珏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离退处处长
何立斌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 容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承杰兼任。
附件2
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创建及评分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10分)
(一)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职责明确(2分)。
(二)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2分)。
(三)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2分);并有资金保障(1分)。
(四)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不吸烟,吸烟成员带头戒烟(3分,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4分)
(一)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1分)。
(二)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1分)。
(三)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40分)
(一)本机构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5分)。
(二)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0分,缺1处扣2分)。
(三)机构室内场所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蒂,达到完全禁烟。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在任何场所吸烟(21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发现吸烟者1次扣2分。每发现1个工作人员在室内吸烟扣5分;若为医务人员穿工作服吸烟,扣21分)。
(四)合理设置室外吸烟区,要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2分);有明显吸烟区的引导标识(2分)。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8分)
(一)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二)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2分);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4分)。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8分)
(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如展板、宣传栏、海报、折页、标语、电视、LED显示屏等(4分,至少有两种,少一种扣2分)。
(二)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如讲座、咨询活动、公益宣传等(4分,至少有2次活动,少1次扣2分)。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8分)
(一)有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等记录(2分)。
(二)有劝阻工作相关制度(2分)。
(三)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4分,有工作人员在场的吸烟行为未被劝阻,扣4分)。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5分)
(一)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二)对员工提供戒烟帮助(3分)。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5分)
机构内无烟草广告,商店、小卖部、食堂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发现任何1种,扣5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8分)
(一)医护人员要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2分),相关科室的医生要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2分)。
(二)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需询问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4分)。
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4分)
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2分),并有工作记录(2分)。
评分说明:
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
2.公共卫生计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对第九项和第十项进行评估,总分88分,达标标准为70分。
3.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1项为0分,即视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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