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所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协助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承担辖区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实施、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和报送;承担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承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与评价;承担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业务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负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协助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专项调查、业务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负责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卫生学评价:协助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放射卫生监测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食品和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等监测工作及风险评估,承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分析;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放射卫生调查、监测与放射卫生学评价。
(四)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协助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任务。
(五)承担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放射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承担放射卫生防护、放射性职业病防治、核和辐射卫生应急等相关科研活动。
(七)开展对居民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普及和应急教育,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八)收集、整理放射卫生相关公共卫生信息:负责或参与放射卫生相关卫生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订和制定;开展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普及和宣教、咨询工作。
(九)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等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及其对人群健康影响风险评估。
(十)参与并指导相关地区开展核电站周围食品饮用水放射性水平放射卫生相关监测,提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建议书及控制措施。
(十一)完成上级及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负责人:陈掌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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