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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名义被盗用的声明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来源:广西疾控 阅读次数:

近期,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测检验中心名称、标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误导、欺骗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重声明:

一、我中心是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全民事业单位,享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测检验中心”等名称的专属使用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疾控中心标识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中心许可或授权,在其报告上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测检验中心”等名称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疾控中心标识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二、自本声明发出之日起,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测检验中心名称、标识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有发现盗用我中心名称、标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请积极向我中心质量管理科举报。我中心保留对侵权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管理科咨询电话:0771-2518313

传真:0771-251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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